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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主动解除合同有赔偿吗

时间:2024-11-05 09:35

一、合同到期公司主动解除合同有赔偿吗

合同到期之际,若公司主动选择解除合同,是否有赔偿补偿?

关于合同解除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具体可涵盖以下几点:

首先,其具有对未来产生约束力的特性。在合同解除之后,相关方应停止履行尚未完成的债务责任。

其次,关于合同解除是否具备溯及力这一问题,答案将因具体情境而异。通常而言,这取决于该事项是否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如果在解除合同时能够恢复原有状态,那么,根据合同执行状况以及合同性质,各方可主张恢复原状。在此种情形下,合同解除具备溯及力。若不存在恢复原有状态的可能,那么各方之中便无法提出类似要求,而是应采纳其他相应补救措施。这时,合同解除将不会具备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二、合同到期公司不放人怎么办?

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时,如若雇主不允许员工离岗,该员工可径直向相关劳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反映情况。

这是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旦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该劳动合同均将自动失效并终局:

(1)劳动合同期限已满;

(2)劳动者已步入法定老年,且开始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工已故或被人民法院宣布为死亡,又或是宣布失踪;

(4)雇主因法定原因被确认破产;

(5)雇主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其组织机构被命令关闭、撤销,或者雇主自己作出了提前解散的决议;

(6)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余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到期公司不交房怎么办

在这一事件中所牵涉到的问题属于合约方面的违约行为。首当其冲的步骤便是详细查阅合同里面的每项具体条款,以此来明确各方对于房屋交付日期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您需要向这家公司发送正式且书面化的通知,其中载明您希望他们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房屋交付这一事项,并且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寄送邮件的凭证和对方签字确认收到该通知的记录等等。如果该公司仍然不同意交房这样的行为,您应该考虑采取以下几个措施来说明问题:第一是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您可以尝试着再同这个公司进行深入的交流,找到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折衷之道从而解决这个问题;第二种方法则是调解,您可以向相关的机构或者邀请第三方协助协调和斡旋;而最后一个选项就是发起诉讼,将此事提交至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受理,要求这家企业立即履行房屋交付的使命,同时也必须为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负担起对您由于此次事件所造成的任何合法权益受损的赔偿责任。当然,在整个过程之中,务必注意妥善保管所有与合同以及房屋交付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证据,这些都将成为您坚实的后盾。

合同期满后,公司若主动终止合同,需遵循相关法律后果。

首先,已产生的责任和义务不因合同解除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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