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9 11:02
一、如何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
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所定义的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之判定标准的疑问,以下是《民法典》中对于此类事宜所设定的具体规则:
一、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将书面形式的通知送达到相对方,从而导致合同自动解除;
二、当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通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诉请求的途径来主张取消或终止整个合同,并且获得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可之后,那么合同便会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正式送到对方手中的那一刻起,宣告结束;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有其他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确定合同终止之日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在判断劳动关系时,我们可依据相应的劳动合同进行确认。
然而,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存在以下多重条件之际,我们仍可被确认为存在劳动关系:其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有偿劳动任务;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其三,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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