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6 11:20
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相关问题,该《通知》提到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此外,对于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之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单独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而是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48号)、《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省行政审批职能转移的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我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我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1)省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
(3)部属、省属高等院校驻穗直属附属医院;
(5)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戒毒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类别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审批。
(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
(3)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急救中心、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5)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3.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2)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
(4)健康体检中心、一级专科医院;
不在上述规定内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由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各地不得设置审批国家和我省未明确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相关申请不予受理。诊所的设置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1年;
3.500张床位以上(含500张)的医疗机构:5年。
(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83号),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含中医)委托至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四)国家和我省已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门诊部,按相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批管理。其余专科门诊部,按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普通专科门诊部”的基本标准审批管理。
二、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相关问题
(二)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三)涉境外资本举办的独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每年校验一次。
(一)《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卫生健康委(含原省卫生厅、原卫生计生委)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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